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達威股份: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關於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關事項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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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關於 四川達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關事項 之 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獨立財務顧問: 二零一八年二月 目 錄 第一章 聲 明 ..............3 第二章 釋 義 ..............5 第三章 基本假設 ..............6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主要內容 ..............7 一、本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來源 ..............7 二、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7 三、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 7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其確定方法 ..............1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11 六、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其他內容 ..............15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履行的審批程序 ..............16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況 ..............18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的具體情況 ..............18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說明 ..............20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及董事會對授予條件成就的情況說明 ..............20 第八章 獨立財務顧問的核查意見 ..............21 第一章 聲 明 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信公咨詢”)接受委托,擔任 四川達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達威股份”或“上市公司”、“公司”)本 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以下簡稱“激勵計劃”)的獨立財務顧問(以下簡稱“本 獨立財務顧問”),並制作本報告。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 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等 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有關規定,在達威股份提供有關資料的基礎上,發 表獨立財務顧問意見,以供達威股份全體股東及有關各方參考。 1、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所依據的文件、材料由達威股份提供,達威股份已 向本獨立財務顧問保證:其所提供的有關本次股權激勵的相關信息真實、準確 和完整,保證該等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2、本獨立財務顧問本著勤勉、審慎、對上市公司全體股東盡責的態度,依 據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本次股權激勵事項進行瞭盡職調查義務,有充分理由確 信所發表的專業意見與上市公司披露的文件內容不存在實質性差異。並對本獨 立財務顧問報告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3、本獨立財務顧問所表達的意見基於下述假設前提之上:國傢現行法律、 法規無重大變化,上市公司所處行業的國傢政策及市場環境無重大變化;上市 公司所在地區的社會、經濟環境無重大變化;達威股份及有關各方提供的文件 資料真實、準確、完整;本次限制性股票計劃涉及的各方能夠誠實守信的按照 激勵計劃及相關協議條款全面履行所有義務;本次激勵計劃能得到有權部門的 批準,不存在其它障礙,並能順利完成;本次激勵計劃目前執行的會計政策、 會計制度無重大變化;無其他不可抗力和不可預測因素造成的重大不利影響。 4、本獨立財務顧問與上市公司之間無任何關聯關系。本獨立財務顧問完全 本著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本次激勵計劃出具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同時,本獨立 財務顧問提請廣大投資者認真閱讀《四川達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 股票激勵計劃》等相關上市公司公開披露的資料。 5、本獨立財務顧問未委托和授權任何其它機構和個人提供未在本獨立財務 顧問報告中列載的信息和對本報告做任何解釋或者說明。 6、本獨立財務顧問提請投資者註意,本報告旨在對激勵計劃的可行性、是 否有利於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是否損害上市公司利益以及對股東利益的影響 發表專業意見,不構成對達威股份的任何投資建議,對投資者依據本報告所做 出的任何投資決策可能產生的風險,本獨立財務顧問不承擔任何責任。 第二章 釋 義 在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中,除非文義載明,以下簡稱具有如下含義: 釋義項 釋義內容 達威股份、上市公司、公司 指 四川達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本激勵計劃、本計劃 指 四川達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本報告、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指 《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關於四川達威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首次

授予相關事項之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獨立財務顧問、信公咨詢 指 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限制性股票 指 激勵對象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的條件,獲得的轉讓等部分

權利受到限制的公司股票 激勵對象 指 按照本激勵計劃規定,獲得限制性股票的公司(含子公司)

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及董事會認

為需要激勵的其他人員 授予日 指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日期,授予日必須為交

易日 授予價格 指 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時所確定的、激勵對象獲

得公司股份的價格 限售期 指 本激勵計劃設定的激勵對象行使權益的條件尚未成就,限

制性股票不得轉讓、用於擔保或償還債務的期間,自激勵

對象獲授予限制性股票完成登記之日起算 解除限售期 指 本激勵計劃規定的解除限售條件成就後,激勵對象持有的

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並可上市流通的期間 解除限售條件 指 根據本激勵計劃,激勵對象所獲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所必

需滿足的條件 有效期 指 從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所有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或

回購註銷完畢之日止 薪酬委員會 指 公司董事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 中國證監會 指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證券交易所 指 深圳證券交易所 登記結算公司 指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公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證券法》 指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管理辦法》 指 《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 《公司章程》 指 《四川達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考核管理辦法》 指 《四川達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

劃實施考核管理辦法》 元/萬元 指 人民幣元/萬元,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定貨幣單位

第三章 基本假設 本獨立財務顧問報告基於以下基本假設而提出: (一)國傢現行的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無重大變化; (二)達威股份提供和公開披露的資料和信息真實、準確、完整; (三)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不存在其他障礙,涉及的所有協議能夠得到有效 批準,並最終能夠如期完成; (四)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的有關各方能夠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按照股 權激勵計劃的方案及相關協議條款全面履行其所有義務; (五)無其他不可抗力造成的重大不利影響。 第四章 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主要內容 達威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由公司董事會下設的薪酬委員會負責擬 定,經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和2018年第一次臨時 股東大會審議通過。 一、本激勵計劃擬授出權益涉及的標的股票來源 公司將通過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本公司人民幣 A 股普通股股票作為本激 勵計劃的股票來源。 二、擬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數量 本激勵計劃擬授予激勵對象的限制性股票數量為298.70萬股,占本激勵計 劃草案公告日公司股本總額5,974.00萬股的5.00%。其中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 295.60萬股,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4.95%;預留3.10萬股, 占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時公司股本總額的0.05%,預留部分占本激勵計劃草案 擬授予限制性股票總數的1.04%。 三、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有效期、授予日、限售期、解除限售安排、禁售期 (一)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 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為自限制性股票授予之日起至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 股票全部解除限售或回購註銷完畢之日止,最長不超過48個月。 (二)本激勵計劃的授予日 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公司將在60日內按相關規定召開 董事會向激勵對象授予權益,並完成登記、公告等相關程序。公司未能在60日 內完成上述工作的,應當及時披露不能完成的原因,並宣告終止實施本激勵計 劃。根據《管理辦法》、《創業板信息披露業務備忘錄第 8 號——股權激勵計劃》 規定不得授出權益的期間不計算在60日內。 授予日在本激勵計劃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後由公司董事會確定,授予 日必須為交易日,且在下列期間內不得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定期報告公告前30日內,因特殊原因推遲定期報告公告日期的, 自原預約公告日前30日起算,至公告前1日; 2、公司業績預告、業績快報公告前10日內; 3、自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發生 之日或者進入決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後2個交易日內; 4、中國證監會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期間。 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作為激勵對象在限制性股票獲授前發生減持股 票行為,則按照《證券法》中對短線交易的規定自減持之日起推遲6個月授予 其限制性股票。 (三)本激勵計劃的限售期 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根據解除限售期和解除限售時間安排適用不同 的限售期,分別為12個月、24個月和36個月,均自激勵對象獲授限制性股票 上市之日起計算。 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獲授的限制性股票在限售期內不得轉讓、用於擔 保或償還債務。激勵對象所獲授的限制性股票,經登記結算公司登記過戶後便 享有其股票應有的權利,包括但不限於該等股票分紅權、配股權、投票權等。 限售期內激勵對象因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資本公積轉增股本、派發股票 紅利、配股股份、增發中向原股東配售的股份同時限售,不得在二級市場出售 或以其他方式轉讓,該等股份限售期的截止日期與限制性股票相同;激勵對象 因獲授的限制性股票而取得的現金股利由公司代管,作為應付股利在解除限售 時向激勵對象支付。 公司進行現金分紅時,激勵對象就其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應取得的現金分紅 在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後由公司代為收取,待該部分限制性股票解除限售時返 還激勵對象;若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未能解除限售,公司在按照本計劃的規定回 購該部分限制性股票時應扣除代為收取的該部分現金分紅,並做相應會計處理。 (四)本激勵計劃的解除限售安排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安排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間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個月後的首

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

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4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個月後的首

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

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0%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自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個月後的首

個交易日起至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48

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0%

若預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於2018年授予,則預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間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自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個月後的首

個交易日起至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靜電除油機市日起24

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4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自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個月後的首

個交易日起至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0%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自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36個月後的首

個交易日起至預留授予部分限制靜電機推薦性股票上市日起 48

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30%

若預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於2019年授予,則預留部分的限制性股票解除限 售安排如下: 解除限售安排 解除限售期間 解除限售比例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自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12個月後的首

個交易日起至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

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5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自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24個月後的首

個交易日起至預留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上市日起 36

個月內的最後一個交易日當日止 50%

(五)本激勵計劃的禁售期 激勵對象通過本激勵計劃所獲授公司股票的禁售規定,按照《公司法》、《證 券法》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執行,具體內容如 下: 1、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其在任職期間每年轉讓的股份 不得超過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的25%;在離職後半年內,不得轉讓其所持有 的公司股份。 2、激勵對象為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將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買入後 6個月內賣出,或者在賣出後6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收益歸公司所有,公 司董事會將收回其所得收益。 3、在本激勵計劃的有效期內,如果《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行 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中對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持有股份轉 讓的有關規定發生瞭變化,則這部分激勵對象轉讓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應當在 轉讓時符合修改後的《公司法》、《證券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和 《公司章程》的規定。 四、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及其確定方法 (一)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為每股18.36元。 (二)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不低於下列價格 較高者: 1、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1個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為每股 18.17元; 2、本激勵計劃草案公告前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均價的50%,為每 股18.36元。 (三)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價格的確定方法 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在每次授予前須召開董事會審議通過相關議案,並披 露授予情況的摘要。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價格不低於股票票面金額,且 不低於下列價格較高者: 1、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告前1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易 均價的50%; 2、預留部分限制性股票授予董事會決議公告前20個交易日的公司股票交 易均價的50%。 五、限制性股票的授予與解除限售條件 (一)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條件 激勵對象隻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條件未達成,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 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 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 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除限售條件 解除限售期內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激勵對象獲授的限制性股票方可解除 限售。 1、本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 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 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發生上述第1條規定情形之一的,激勵對象根據本計劃已獲授但尚未 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加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之和回購 註銷。若激勵對象對上述情形負有個人責任的,則其獲授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 制性股票應當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2、激勵對象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 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情形;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某一激勵對象出現上述第2條規定情形之一的,公司將終止其參與本激勵 計劃的權利,該激勵對象根據本激勵計劃已獲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 應當由公司按授予價格回購註銷。 3、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要求: 本激勵計劃在2018年-2020年會計年度中,分年度對公司的業績指標進行 考核,以達到業績考核目標作為激勵對象當年度的解除限售條件之一。本激勵 計劃業績考核目標如下表所示: 解除限售期 業績考核目標 首次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8年

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9年

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20年

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50% 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若預留部分於2018年授予)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8年

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1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9年

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 第三個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20年

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50% 預留授予的限制性股票

(若預留部分於2019年授予) 第一個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9年

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30% 第二個解除限售期 以2017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20年

營業收入增長率不低於50%

註:上述“營業收入”指標均以上市公司經審計的營業收入數值作為計算依據。 解除限售期內,公司為滿足解除限售條件的激勵對象辦理解除限售事宜。 若各解除限售期內,公司當期業績水平未達到業績考核目標條件的,所有激勵 對象對應考核當年可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均不得解除限售,由公司按授予價 格與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購註銷。 4、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績效考核要求 (1)銷售體系的激勵對象 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考核根據公司績效考核相關制度實施。個人績效考核 結果分為 A、B 兩個等級。 考核等級 A B 考核結果(s) S≥90 S 解鎖系數 [2(S-90)+80]% 0%

個人當年可解除限售額度=個人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解鎖系數 公司銷售體系的激勵對象隻有在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考核為“A”時按核 算的解鎖系數對該解除限售期內計劃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申請解 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為“B”則不能解除限售該限售期內計劃解除限售的全 部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考核當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予 價格與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購註銷。 2、非銷售體系的激勵對象 激勵對象個人層面的考核根據公司績效考核相關制度實施。個人績效考核 結果分為 A、B 兩個等級。 考核等級 A B 考核結果(s) S≥80 S 解鎖系數 [(S-80)+80] % 0%

個人當年可解除限售額度=個人當年計劃解除限售額度×解鎖系數 公司非銷售體系的激勵對象隻有在解除限售期的上一年度考核為“A”時按 核算的解鎖系數對該解除限售期內計劃解除限售的全部或部分限制性股票申請 解除限售;而上一年度考核為“B”則不能解除限售該限售期內計劃解除限售的 全部限制性股票。激勵對象考核當年不能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由公司按授 予價格與同期銀行存款利息之和回購註銷。 具體考核內容依據《公司考核管理辦法》執行。 5、公司業績考核指標設定科學性、合理性說明 公司自成立以來一直堅持打造中國皮革化學品的自主品牌,致力於皮革化 學品的研發、生產和銷售業務。公司多年在皮革化學品市場精耕細作,專註於 為客戶提供滿足不同類型制革需求的產品。公司緊隨國傢對制革行業節能減排、 清潔生產的政策要求,以及對皮革產品的“綠色化”和“高性能”的發展趨勢, 結合新產品、新技術,完成瞭產品結構的優化和調整。結合公司未來的戰略目 標以擴大規模為導向,本激勵計劃選取營業收入增長率作為公司層面業績考核 指標。該指標能夠顯示公司主營業務的經營情況,並間接反映公司在行業內的 市場占有率。根據業績指標的設定,公司以2017 年營業收入為基數,2018 年 -2020 年營業收入增長率分別不低於 10%、30%、50%。上述業績考核指標充 分考慮瞭公司的歷史業績、經營環境、行業狀況,以及公司未來的發展戰略、 研發投入及市場推廣費用等因素的綜合影響,設定的考核指標具有一定的挑戰 性,有助於提升公司競爭能力以及調動員工的積極性,確保公司未來發展戰略 和經營目標的實現,為股東帶來更高效、更持久的回報。 除公司層面的業績考核外,公司對個人還設置瞭績效考核體系,能夠對激 勵對象的工作績效作出較為準確、全面的綜合評價。公司將根據激勵對象前一 年度績效考評結果,確定激勵對象個人是否達到解除限售的條件。 綜上,公司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體系具有全面性、綜合性及可操作性,考 核指標設定具有良好的科學性和合理性,同時對激勵對象具有約束效果,能夠 達到本次激勵計劃的考核目的。 六、限制性股票計劃的其他內容 本次激勵計劃的其他內容詳見《四川達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 票激勵計劃修訂稿》。 第五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履行的審批程序 (一)2018年1月11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 及其摘要的 議案》、《關於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事宜的 議案》等議案。同日召開的第四屆監事會第八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核查公 司的議案》等議案,監事會對擬授 予激勵對象名單進行瞭初步審核,認為本次列入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符合相 關法律所規定的條件,其作為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主體資格合法、有 效。公司獨立董事就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是否有利於公司的持續發展及是否存在 損害公司及全體股東利益的情形發表瞭獨立意見。2018年1月12日,公司對激 勵對象名單在公司內部進行瞭為期10天的公示,公示期滿後,監事會於2018 年1月23日對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授予激勵對象名單發表瞭核查意見並對公示情 況進行瞭說明。 (二)為瞭保護股東利益,基於謹慎性原則,公司對《四川達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草案)》及其摘要內容作瞭部分修訂,於 2018年1月17日召開第四屆董事會第九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九次會議,會 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及其摘要的議案》等議案。 (三)2018年1月29日,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瞭《關 於及其 摘要的議案》、《關於的議案》、《關於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股權激勵相關 事宜的議案》。公司實施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獲得批準,董事會被授權 確定授予日、在激勵對象符合條件時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並辦理授予 所必需的全部事宜。公司對內幕信息知情人在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 草案公告前6個月內買賣公司股票的情況進行自查,未發現相關內幕信息知情 人存在利用與本激勵計劃相關的內幕信息進行股票買賣的行為。 (四)2018年2月8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次會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 十次會議審議通過瞭《關於向激勵對象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議案》。公司獨立 董事對此發表瞭獨立意見,認為激勵對象主體資格合法、有效,確定的授予日 符合相關規定。 第六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情況 一、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的具體情況 (一)授予股票種類及來源: 公司將通過向激勵對象定向發行本公司人民幣A股普通股股票作為本激勵 計劃的股票來源。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日為:2018年2月8日 (三)本次限制性股票的首次授予價格為:18.36元/股 (四)相關股份限售期安排的說明:本激勵計劃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限售期為 自授予完成登記之日起12個月、24個月和36個月。 (五)本次限制性股票的激勵對象和數量:本次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對象共 170人,首次授予數量295.60萬股,具體數量分配情況如下: 姓名 職務 獲授的限制性股

票數量(萬股) 占本激勵計劃授出

權益數量的比例 占本激勵計劃公告

日股本總額比例 曾曉林 董事/副總經理 14.00 4.69% 0.23% 李紅 董事會秘書/副總經理 9.50 3.18% 0.16% 楊斯盛 董事 12.50 4.18% 0.21% 范捷 董事 4.00 1.34% 0.07% 羅梅 財務總監 5.00 1.67% 0.08% 核心技術(業務)人員及董事會認為

需要激勵的其他人員(165人) 250.60 83.90% 4.19% 預留 3.10 1.04% 0.05% 合計 298.70 100.00% 5.00%

註:上表部分合計數與各明細數相加之和在尾數上如有差異,系以上百分比結果四舍五 入所致。 (六)激勵計劃本次授予不會導致公司股權分佈不具備上市條件的情況。 (七)公司本次授予的激勵對象、限制性股票數量與公司2018年第一次臨時 股東大會通過的激勵計劃不存在差異。 第七章 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說明 一、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及董事會對授予條件成就的情況說明 (一)公司激勵計劃中限制性股票授予條件的規定如下: 激勵對象隻有在同時滿足下列條件時,公司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反之,若下列任一授予條件未達成,則不能向激勵對象授予限制性股票。 1、公司未發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者無法 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財務報告內部控制被註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或無 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後最近36個月內出現過未按法律法規、《公司章程》、公開承諾 進行利潤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實行股權激勵的; (5)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2、激勵對象未發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的; (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 處罰或者采取市場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 (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 (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董事會對授予條件已成就的說明 董事會經過認真核查,認為公司及激勵對象均未發生或不屬於上述任一情 況,激勵計劃的授予條件已經滿足。 第八章 獨立財務顧問的核查意見 本獨立財務顧問認為,達威股份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已取得瞭必要的批 準與授權,本次限制性股票授予日、授予價格、授予對象、授予數量等的確定以 及本次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的授予事項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管理辦法》 等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達威股份不存在不符合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 激勵計劃規定的授予條件的情形。 (本頁無正文,僅為《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關於四川達威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2018年限制性股票激勵計劃限制性股票首次授予相關事項之獨立財務顧 問報告》之簽章頁) 獨立財務顧問:上海信公企業管理咨詢有限公司 2018年2月8日






近期的平均成本為28.32元,股價在成本上方運行。空頭行情中,目前反彈趨勢有所減緩,投資者可適當關註。該股資金方面呈流出狀態,投資者請謹慎投資。該公司運營狀況尚可,暫時未獲得多數機構的顯著認同,後續可繼續關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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